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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人打官司的那些事兒,這本書為你揭秘公堂內外

      分類: 最新資訊 簽名詞典 編輯 : 簽名大全 發(fā)布 :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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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宋代以來帝制中國民間是否“好訟”的問題,長期以來都是法律史、社會史學界的一個關注重心。在中國學界,先有張晉藩、梁治平、張中秋、范忠信等學者從法律文化的高度,來展現(xiàn)中國古代的“厭訟”觀念,后有陳景良、戴建國、邱澎生、張小也、鄧建鵬、阿風等人對各地“健訟之風”的詳細描繪,徐忠明、吳佩林等人則從司法數(shù)據(jù)的準確性、人口增長與訴訟增長的比例變化等角度,對“健訟”圖景予以適度矯正。在海外學界,夫馬進、黃宗智等人的作品,更是在本議題的學術史上起著里程碑式作用。北大社出版的尤陳俊副教授有關清代訴訟話語的專著《聚訟紛紜》,受到學界關注。01“健訟”還是被認為“健訟”?與上述研究有所不同,《聚訟紛紜》的重心并非對“清代社會是否‘好訟’”這一問題的正面回應,而是更側重于研究清代的“健訟”話語本身,以及這種話語的現(xiàn)實功能。“健訟”不再僅僅被視為一種客觀的社會事實,而是也被視作一種由特定主體創(chuàng)作出來、以服務于特定目的的話語,或者說“表達性現(xiàn)實”。同樣值得指出的是,作者也沒有一味流于后現(xiàn)代風格的文本或話語分析,而是能夠以大量筆墨來描繪話語誕生于其中的結構,并思索話語在這種結構中的實際功能。清嘉慶二十二年(1817)刻本?桂陽縣志?的卷三“風土”中收錄的?禁健訟唆訟示?在這種研究方法的引導下,本書揭示出,清代的“健訟”話語誕生于基層政府較弱的受理詞訟能力和民間不斷擴大的訴訟需求這一結構性張力之中。對百姓“好訟”和“纏訟”、吏役在承辦訟案過程中對當事人敲詐勒索、訟師唆訟和貪利的譴責,實際上是包括官員在內的精英階層在無力以現(xiàn)有制度資源應對不斷擴大的訴訟規(guī)模時,來為自己在這方面的治理“失敗”所尋求的辯護,并承擔著恐嚇百姓(使其不敢輕易涉訟)和打壓訟師的治理功能。本書的各章內容如下:導論部分明確提出問題意識,亦即本書的關注重心是清代的“健訟”話語,而非“健訟”事實;第一章是對傳統(tǒng)的法律文化研究和新興的法律社會史研究中有關中國古代訴訟問題之研究的反思,并強調作者本人追隨的是社會學(而非史學)脈絡下的法律社會史研究,亦即其所謂注重“整體主義”和“功能主義”的“瞿同祖范式”;第二章從“大傳統(tǒng)”的角度出發(fā),考察儒家思想中克己、忠恕和中庸等因素對訴訟文化的影響;第三章是對學界先后提供的清代“厭訟”和“健訟”兩幅不同圖景的檢討,作者在大體肯定“健訟”圖景的基礎上,從詞狀中新案與舊案的區(qū)分、南北民情差異等角度,對“訴訟社會”說略作修正;第四章是對清代訴訟費用的研究,作者一方面通過各類經(jīng)驗證據(jù),指出清代每次訴訟所需的費用盡管是一筆不小的開銷(一般最少需三四千文),但尚不至于令當事人傾家蕩產(chǎn),另一方面又將“訟費高昂”話語的制作者和宣傳者的動機予以揭示,亦即官員宣稱訟費高昂是為了勸導和恐嚇民眾不要輕易涉訟,以減輕自身處理詞訟的負擔,而紳士等地方精英散布此種話語,則是為了讓大量的糾紛調處任務回流至自己手中,以增強自己在基層社區(qū)的權威和控制力;左圖為清光緒六年(1880)刻本《祈州志》的卷四十一中所收錄的《勸息訟歌》;右圖為清光緒三十年六月十五日(1904年7月27日)印行的《時報》第46號第1張第3頁“各省新聞”欄目刊登的《愚民好訟》。第五章通過展現(xiàn)當事人分攤訟費、“圖準不圖審”、“官司打半截”等減輕費用負擔的手段,來對清代“訟費高昂”話語的真實性予以進一步破解;第六章揭示出清代“健訟之風”話語得以產(chǎn)生的根本結構性原因,亦即財政制約下的縣級“一人政府”無力應對人口增長和社會經(jīng)濟復雜化導致的訴訟數(shù)量增加問題,“健訟”這一道德譴責,既是對制度資源匱乏下官員實際施政表現(xiàn)的辯解,又帶有壓制民眾提起訴訟的治理目的;第七章揭示出清代“健訟之風”的一個相對而言被長期忽視的制度性原因,亦即州縣官的頻繁更調,使得他們幾乎不可能有時間和耐心在地方上勵精圖治,這導致官員在訟案處理中的敷衍塞責,乃至一味延宕,結果翻案和積案進一步增加;第八章是對清代“訟師貪利”形象的分析和解構,通過對訟師收費的實證分析,作者指出訟師并非全為恣意勒索錢財之徒,而且相當數(shù)量所謂訟師并非專業(yè)助訟人,而僅是偶爾幫助親鄰同鄉(xiāng)擬寫狀詞的識字之人,“訟師貪利”形象得以建構,主要是因為官方試圖以此種負面形象將該群體予以污名化,從而遏制民間詞訟規(guī)模和訟師活動;第九章則分析清代“訟師惡報”話語,作者認為這種話語一方面發(fā)揮著“從源頭上減少訟師隊伍的后備人員規(guī)模”(389頁)之功能,另一方面也承擔著從外部向訟師群體施加最低限度“職業(yè)倫理”約束的作用;左圖為清光緒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1907年12月25日)印行的《時報》第5頁“雜紀”欄目刊登的《蘇臬訪拿訟棍》;中圖為清光緒三十四年十月初四(1908年10月18日)印行的《新聞報》第11頁“各埠新聞”欄目刊登的《拿辦訟棍》;右圖為清宣統(tǒng)二年四月十八日(1910年5月26日)印行的《新聞報》第3張第2頁“本埠新聞”欄目刊登的《赤腳訟師押二十年》。結論部分是對全書結論的再次明確,亦即由百姓“好訟”、訟費“高昂”、訟師貪利和訟師惡報等內容共同構成的“健訟”話語,反映出清代官府理訟能力與民間訴訟需求間結構性張力不斷拉大的現(xiàn)實,這一話語既能為地方官無法清訟這一“失職”表現(xiàn)提供辯護,又能對社會各群體——民眾和訟師——形成規(guī)訓和威懾,以期減少訴訟數(shù)量和政務負擔。當然,作者最后也認為,一味依賴話語和意識形態(tài)的恐嚇,忽視制度建設——如專業(yè)司法人員的設置、地方官任期和地位的穩(wěn)固——的重要性,注定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清代“案多人少”的困局。還值得一提的是,本書的書名實際上暗含了一語三關的“彩蛋”。“聚訟紛紜”四字,既可以指“清代社會詞訟多發(fā)”這一歷史認識,又包含著“清代文獻本身對民間是否‘好訟’有著不同記載”和“當代學界對清代民間是否‘好訟’也看法不一”這兩層意涵。這再度表明清代訴訟文化是一個虛實相間的議題,研究者有必要把有關清代訴訟的表達與實踐、表達性現(xiàn)實與客觀性現(xiàn)實諸維度,都納入考察范圍,以跨學科的視野和方法,全面地駕馭歷史經(jīng)驗的復雜性。02“健訟”話語作為辯解術與控制工具正如上文所言,本書的最大亮點,在于對“健訟”議題的處理方式。一方面,作者遵循傳統(tǒng)進路,將民間“健訟之風”當作一個有待檢驗的史學命題予以研究,并在書中使用了一定篇幅對此進行考察,而他的結論則是在大體上肯定“訴訟社會”說的基礎上對其的適度矯正(第三章)。另一方面,作者更愿意將“健訟之風”視為一種話語,或其所謂的表達性現(xiàn)實,進而追問如下問題:為什么由清代知識精英與政治精英創(chuàng)造的文獻——地方志、官箴書、奏折、告示、批詞、堂諭等等——會反反復復乃至夸大其詞地強調民間“健訟之風”(第六章)?為什么精英階層在面對大眾時,會將整個訴訟過程描繪得如此黑暗和腐敗不堪(第四、八、九章)?這些話語實踐究竟發(fā)揮著何種功能?這種話語的第一個功能,是為身處官僚制下層、例行性地面臨上級監(jiān)督壓力的地方官,提供了一個為其無法清理積案予以辯護的手段。盡管相比于收稅的才能,理訟能力在州縣官考成中的重要性更低,但能否及時結清訟案,仍然是省級官員、道員和知府對州縣官的例行監(jiān)督項目之一(參見鄧建鵬:《清代州縣詞訟積案與上級的監(jiān)督》,《法學研究》2019年第5期)。“不是本職不努力,而是刁民太好訟”、“雖然本職努力息訟,無奈吏役和訟師都在唆使愚民打官司,以便從中漁利”之類言辭,很自然就會為州縣官在這種場合中所利用。作者也指出,這類言辭也絕非州縣官絞盡腦汁的刻意編造,而是缺乏司法和行政資源的他們在面對涌入縣衙的大量訴訟時的本能印象和反應。即使相比于人口規(guī)模,訴訟數(shù)量并非過于顯著(尤其是和現(xiàn)代社會相比),但對于多數(shù)州縣“一人政府”中的唯一正印官而言,這些詞狀足以令其苦不堪言,并由此斷言民間健訟不已(第403-404頁)。這種辯護術意義上的“健訟”話語,也基本上實現(xiàn)了其意圖的效果。很顯然,我們幾乎很少看到有地方官因為清理積案不利,而被上級懲處的。《勤求民隱》,載清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1887 年 5 月 18 日)印行的《點石齋畫報》第113號第1頁,畫師署名“符節(jié)”,該圖中所配文字為:“聽訟非難,無訟為難,無訟非難,由聽訟而至于無訟之為難……““健訟”話語的另一重功能,是它能夠為人力、經(jīng)費、組織等資源均不足的州縣官,提供一個以勸導或威嚇方式來控制訴訟數(shù)量的手段。州縣官常常會發(fā)布息訟告示,對訴訟行為予以道德譴責,并勸導民眾盡量自行或借親鄰、宗族等力量化解糾紛,避免到衙門興訟。書吏和差役收取的高額陋規(guī)、寄宿歇家的費用、牢房的可怕、訟師的搬弄是非和敲詐勒索等種種內容,也被加入到這種話語中,以便進一步恐嚇百姓,使其遠離訴訟。這種話語最經(jīng)典的例子,或許是曾在四川多地擔任過知縣的劉衡(1776-1841)以白話發(fā)布的《勸民息訟告示》:《勸民息訟告示》但凡告狀的人,自做呈之日起,到出結之日止,無事不要花錢。到城市便被店家捉弄,到衙門便受書差嚇索。過了好些時,花了好些錢,還沒見官的面。等到示期審訊,先要邀請鄰證,早早守候,房租吃喝夫馬,那一樣不是錢。剛要審了,卻又掛出牌來,改了日期。你從前那些錢,都白花了。又等了好些時,探聽了好幾回,到書辦房里催了好幾次。做工商的丟了生涯,耕田的雇人替代,算起來,也不知花費了多少錢,才得見官的面。不問是輸是贏,你的家產(chǎn)先已典賣空了,你的身子先已折磨壞了。若是輸了,枷杖收卡,身受苦楚,被人恥笑,氣也氣死,還要花許多嘔氣的錢。若是贏了,那對頭人吃了虧,記了仇,斷不肯和你干休,總要想出主意來害你,叫你防備不得。便到子孫手里,還要報復,鬧出人命也不定,更是可怕。這都是你自已不能忍氣,又被訟師哄騙,所以到這個田地([清]劉衡:《庸吏庸言·下卷·勸民息訟告示》,載官箴書集成編纂委員會編:《官箴書集成》[第六冊],黃山書社1997影印本,第57-58頁)。此外,訟師貪利和訟師惡報這兩種彼此相關的話語,也被用來震懾這些訴訟掮客,令其稍作收斂,或改從他業(yè)。這一整套話語也都受到儒家價值觀的支持,從而具有充分的正當性,且易被公開傳播。然而,相比于“健訟”話語的官場辯解術功能,其社會控制功能顯然發(fā)揮得不夠理想。這方面一個最直接的證據(jù)是,勵精圖治的劉衡從巴縣知縣一職離任后,該地年度訟案數(shù)量迅速從其任職的道光六年(1826)的452件,上升到道光七年的678件。至同治年間,每年訟案數(shù)更是超過了1000件,每年所受訴訟文書數(shù)量則遠超10000份([日]夫馬進:《中國訴訟社會史概論》,范愉譯,載《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六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版,第15頁,第49-50頁)。“健訟”話語顯然未能成功壓制訴訟的趨勢和數(shù)量。劉衡的繼任者們也依舊被困在海量的狀紙之中。本書作者也承認,在治理訴訟方面,單純依賴上述話語資源,而在制度資源方面長期固步自封,顯然難以收獲穩(wěn)固的實效。歸根結底,話語資源只能是對制度資源的一種彌補。從后見之明來看,清代中國本應在國家建設方面秉持更為積極的態(tài)度,為基層政府配置更豐富、更專業(yè)的人員和機構,以應對人口增長和社會經(jīng)濟復雜化的現(xiàn)實。但現(xiàn)實中極為有限的財政汲取能力和汲取意愿,嚴重地制約了國家機器的近代化改造,以至于清末和民國司法改革所遭遇的最大客觀困難仍是經(jīng)費來源問題。《聚訟紛紜》向我們展現(xiàn)出,在缺少足夠制度資源的前近代國家對高度復雜分化的近代早期社會經(jīng)濟的治理過程中,話語資源的意義及其局限。03打官司的經(jīng)濟學與社會學清代官員和士紳們之所以認為百姓打官司都是受到衙蠹和訟棍的蠱惑,之所以認為只要發(fā)布幾張描繪打官司會導致傾家蕩產(chǎn)或身陷囹圄的告示,就足以遏制訴訟,奧秘就在于他們對民眾心理狀態(tài)的一種標準儒家式認識:“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論語·顏淵》)。民眾(即“小人”)就像原野上的草,在沒有風吹過時他們本身不會搖動。當無恥之徒(如吏役和訟師)像一陣風一樣靠近民眾時,后者就會倒向邪惡的方向(如提起訴訟)。當有德之君子開始引導民眾時,后者就可能走向善途(如自愿息訟)。民眾是一個缺乏道德自覺能力的、被動的群體,因而需要精英的教化和引導,否則就容易受到為非作歹之徒的蠱惑和腐化。所以,在訴訟事宜上,民眾自身沒有判斷能力,他們要么會被訟棍所利用,并最終在官司中家破人亡,要么會被官紳所勸導,從而遠離可怕的官司。老百姓打官司都是因為受到他人蠱惑嗎?《聚訟紛紜》顯然給出了否定性答案。實際上,當事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都表現(xiàn)出清晰可辨的自利理性。正如作者所言,“訟民們會在這種既定的結構當中,通過不斷地與吏役、訟師進行博弈,形成一些能夠降低自身經(jīng)濟風險的針對性訴訟策略,并借助世代口耳相傳,積淀為可被全體社會成員所共享的民間智慧”(第209頁)。最明顯地體現(xiàn)這種經(jīng)濟理性的方面,是當事人針對訴訟費用的一系列決策和行為。在決定是否提起訴訟或應訴時,當事人就已經(jīng)開始大致盤算勝訴的可能性,以及勝訴后所得收益是否多于訟費開銷,很顯然只有在收益有盈余時訴訟才會進行下去。當事人還可能會比較到不同衙門打官司的成本,然后選擇到花費最小的機構去起訴。如果京控比在本地打官司還要便宜,他們也不介意把糾紛鬧到督察院或步軍統(tǒng)領衙門(第189-191頁)。當官司涉及好幾個當事人時,他們也會訂立臨時合同來分攤本次訟費,甚至會未雨綢繆為未來可能的官司提前訂立訟費分攤協(xié)議。“圖告不圖審”、“官司打半截”等手段,也不失為既節(jié)約訴訟成本、又借助官府權威向對方當事人施壓從而促進衙外和解的策略(第五章)。由此可見,打官司是一種出于自己意志和判斷的、時刻伴隨著成本-收益分析的行為,絕非皆是受人煽惑后的沖動之舉。書中的一個例子,康熙三十四年徽州歙縣吳氏族人“起輿訟事支賬”中所記開銷細目。問題在于,我們應該如何界定清代民眾在涉訴時的精神狀態(tài)。除了無可置疑的自利理性,我們能否說,清代大量民眾積極參與訴訟,是其“權利意識”高漲的表現(xiàn)?對于這一由法律文化研究經(jīng)常提出的問題,作者還是給出了否定性的回答。姑且不論中國古代是否存在“權利”或類似概念,即使是參照西方法學的標準,也很難說清代訴訟多就意味著民眾權利意識的覺醒。這是因為,同時包含“主觀權利”和“客觀法”兩層意涵的權利(ius,droit,Recht,right)一詞,并不意味著毫無節(jié)制、隨心所欲的自由和利益,而是意味著“正當”或“理應”的自由和利益。那種并非為了維護自身正當利益,而只是意圖利用訴訟來侵蝕他人正當權益的訴訟,顯然不能被說成是“權利意識”的體現(xiàn)。在清代民間詞訟中,誣告的情形不勝枚舉。與其說這些提交狀紙的人是在“為權利而斗爭”,毋寧說他們(以及背后的訟師)是在無視基本規(guī)則和公平標準的情況下,借助公權力的威懾力來傷害他人,并奪取本不應得的利益(第40-41頁)。用其他學者的話來說,這簡直就是“社會痞子化”的表現(xiàn)(王日根、江濤:《清代安徽士人健訟與社會風氣——徐士林<守皖讞詞>的解讀》,《中國社會經(jīng)濟史研究》2009年第2期,第70頁)。任何翻閱過清代州縣檔案的人恐怕都會感覺到,某些訴訟卷宗幾乎展現(xiàn)一幅本土版社會達爾文主義的無序畫面。這一畫面的成因,無疑有待進一步的深入研究。對于中國古代的健訟之風你有什么想法?我們留言區(qū)見,2位幸運讀者將獲贈新書一本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的現(xiàn)象級作品聚訟紛紜——清代的“健訟之風”話語及其表達性現(xiàn)實尤陳俊 著-End-作者:賴駿楠文章轉載自: 澎湃私家歷史轉載及合作請發(fā)郵件:scb01@pup.cn聚焦健訟之風紛紜話語看見公堂內外蕓蕓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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